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: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,
可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,
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,編造清冊,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。
財政稅務局指出,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屬於
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,於75年6月29日
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,經核准課徵田賦,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
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,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、保護區、公共設施
保留地、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、依法限制建築區、依法不能建築區,實際供與
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、禽畜舍、倉儲設備、曬場、集貨場、農路、灌溉、
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。
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,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,如使用
情形未變更,不必每年重新申請,但如產權發生異動(如買賣、贈與、繼承等),
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,否則會自移轉登記之次年(期)起改課地價稅。
該局籲請110年度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,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
地區公所提出申請,錯過今年申請期限,就要等明年了﹗民眾如有任何疑義,可向
財政稅務局或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或各地區公所查詢。
資料來源:台南巿政府財政稅務局https://www.tntb.gov.tw/news_view.php?qinfoid=8789&lmenuid=5&smenuid=109&tmenuid=0&qtype=1&qcategory=0&lang=tw&qkeyword=&page=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