> 被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「有這限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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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21/08/26 被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「有這限制」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

直系血親卑親屬,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,以2021年為例,每人扣

除額為50萬元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,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

卑親屬繼承者,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。

▲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,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

▲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,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

該局表示,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另依序有4類繼承人,其中第一順序

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,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,由近而遠親等為子(女)、孫子(女)、曾孫

子(女)等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遺產稅申報時,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

除50萬元(2021年標準),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,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,增加繼承

人扣除額,以規避遺產稅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,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

繼承,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,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。


該局舉例說明,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3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由孫子女A、B、C、D、E、F

等6人繼承,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為150萬元(3人×50萬元),而非

300萬元(6人×50萬元)。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

規定者,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321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

資料來源:[買購不動產新聞台https://reurl.cc/AkQdmj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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