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報/ 記者 朱漢崙/台北即時報導
政府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, 是否被移轉作為建商融資, 建商銀根恐再緊縮。

圖為示意圖。記者黃義書/攝影
據了解,金管會已經在13日正式發函銀行公會, 要求全體銀行對於租賃公司的授信管理要新增四大管理的規範, 要求銀行如果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用途是用做建商借款的話, 必須比照中央銀行房市管制措施來處理,不能夠成為破口。
此外,金管會已經決定, 將資本額達一定程度以上的上市櫃租賃公司視為金融服務業, 直接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。
金管會在13號發函給銀行公會的內容, 包括以下四大重點:
(一)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, 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, 了解客戶營運模式、業務種類, 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之合理性, 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。
(二)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, 資金用途如為融資租賃公司對不動產業資金融通, 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, 揭示於徵授信資料, 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等資金融通時, 應遵循央行房市管制的措施包括了相關條件、 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。
(三)金管會將要求銀行, 自行訂定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項目 納入銀行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的放款總量管制, 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如屬對不動產業之資金融通, 應併計入上述放款總量管制, 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前開總量限額。
(四)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其他授信, 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 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, 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處理方式。
資料來源:udn>產經>金融要聞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39/8427993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