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報導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頻繁接獲民眾諮詢, 針對購入預售屋並在交屋後出售成屋的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提出警告。 國稅局提醒,由於預售屋與成屋屬於不同的交易標的, 一旦建案完工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, 持有期間必須「歸零重新起算」。 意即等待施工的3到5年時間完全無法計入成屋持有期。 若民眾誤以為可以併計,在交屋後短期內轉手, 極可能面臨 45% 的最高級距房地合一稅, 導致投資的獲利大幅縮水甚至歸零。

▲預售屋換約變賣成屋陷阱多!財部提醒:持有期不能併計, 小心避稅不成反遭補45%稅。(鉅亨網資料照)
隨著房市熱絡,許多預售屋購置者在建案完工後, 因個人財務規劃或換屋需求選擇出售成屋, 但卻往往在稅務計算上踢到鐵板。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自110年7月1日起, 預售屋雖已納入房地合一稅2.0的課稅範圍, 但法律定義上,預售屋與成屋是截然不同的交易標的。 預售屋交易的是「權利」, 而成交屋交易的是「房地所有權」, 兩者的持有期間計算逻辑完全不同。
國稅局進一步解釋,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, 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, 這項行為屬於「成屋交易」。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, 持有期間的起算點必須以成屋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」為準, 一直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止。 最讓購屋族扼腕的是,預售屋簽約後的施工期間, 依法不得併計入成屋的持有期間。
為了讓民眾更清楚其中的嚴重性,國稅局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。 民眾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入 A 預售屋, 該建案於112年底完工。小明在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, 正式取得 A 房地所有權,並於114年5月10日出售。 雖然小明早在110年就已經出錢買房, 但國稅局認定其成屋持有期間僅為1年2個月 (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)。
由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,小明必須適用高達45%的重稅稅率。 如果小明誤以為可以從110年起算,進而誤判稅率為20%或15%, 最終將面臨鉅額的稅金補繳壓力。 這類錯誤在目前的成屋交屋潮中屢見不鮮, 不少屋主在計算出場獲利時,往往忽略了這項法規細節。
國稅局再次提醒所有納稅義務人, 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為「房屋、 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」。 購屋族在進行房地產交易規劃前, 務必徹底了解持有期間的計算規則。 尤其是從預售轉成屋的案件,一定要確認產權登記日期, 以免因為誤算持有期間而落入高稅率陷阱, 不僅沒賺到房價增值,還得倒貼重稅。
資料來源:鉅亨網>台股>台灣政經https://news.cnyes.com/news/id/6384739 |